(2016)辽0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赛赫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赛赫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71号原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表人:于振森,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赛赫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泽晨。原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赫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扬审 判 员 何 阳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俣彤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