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赵志军、赵鹏飞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薛某,崔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6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军,绰号“儿童”。2010年9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二天。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鹏飞。2010年9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27日减刑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卫,绰号“疙瘩”。2010年9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薛某。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又名崔凯强。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薛某、崔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薛某、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1时许,被害人阴某因欠老板曹某119万元,被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崔某、薛某等人从山西省古交市带至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商铺内。期间,赵志军等五人轮流看守阴某,要求阴某筹款还债并24小时跟随阴某。在此过程中,赵鹏飞、赵卫对阴某实施了殴打。2016年3月15日21时许,阴某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解救。2016年3月19日,阴某出具谅解书,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薛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书证(借条)、被害人受伤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五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薛某、崔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鹏飞、赵卫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应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志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二、被告人赵鹏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三、被告人赵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20日的羁押时间已折抵。)四、被告人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