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莉与被执行人葛成志、葛小娥、葛秦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葛甲,葛乙,葛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女。被执行人葛甲,男。被执行人葛乙,女。被执行人葛丙,女。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葛甲、葛乙、葛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案件款,申请人蒋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寰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