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2民初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贞蓬与李学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蓬,李学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2民初61号之一原告:刘贞蓬,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学伟,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刘贞蓬与李学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贞蓬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