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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陆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1530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陆某,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陆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吴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恢复名誉权、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所在单位的信贷科科长,被告是物业青年。原告与被告并不认识,2016年4月末,被告给原告送礼希望增加王秀芬的贷款额度,被原告拒绝后,被告到处宣传原告收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细,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