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9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杜玉辉与杨卫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辉,杨卫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734号原告杜玉辉,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杨卫华,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辉与被告杨卫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玉辉于2016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杨卫华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70.5元,由原告杜玉辉负担(免交)。审判员  闫东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