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伟与被执行人肖亚荣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伟,肖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伟,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肖亚荣,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张伟伟与被执行人肖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郑 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