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翠洁与马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洁,马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587号原告:赵翠洁,女,1974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振荣,女,1943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赵翠洁诉被告马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翠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翠洁负担。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