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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翠洁与马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洁,马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587号原告:赵翠洁,女,1974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振荣,女,1943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赵翠洁诉被告马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翠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翠洁负担。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