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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采刚与天长市华意影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采刚,天长市华意影城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844号原告:王采刚。委托代理人:王彩林,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华意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与二凤南路交叉口驰宇尚都休闲广场一楼、二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惠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采刚与被告天长市华意影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采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王采刚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