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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大连兴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杨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兴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杨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兴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法定代表人:孙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英娜,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杨永峰,男,1952年3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兴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1018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执行费1445元(未交)。申请执行人大连兴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永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