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8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顾海军、:沈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顾海军,沈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6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负责人:唐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育辉,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工作。被告:顾海军。被告:沈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顾海军、沈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顾海军、沈晶所有的价值950,753.0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海军、沈晶银行存款950,753.04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