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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5909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909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来,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林,男,汉族,1954年5月12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