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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付炳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炳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52号罪犯付炳友,男,1951年6月14日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白山分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炳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将付炳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4年9月分别将付炳友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炳友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炳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付炳友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