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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田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421号原告:田艳,女,1975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马超,田艳丈夫。委托代理人:王荃,安徽君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负责人:程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超,该公司员工。原告田艳与被告李连帅、李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田艳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医疗险限额内先予执行1759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田艳先予执行款17595元(支付方式:转账;户名:田艳;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长丰路支行;账号:62×××97)。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