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瑞平、王瑾瑶与被执行人王应虎、苏爱巧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冯瑞平,女,汉族,住宁县新庄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瑾瑶,女,汉族,住宁县新庄镇,幼儿。系冯瑞平之女。法定代理人冯瑞平,基本情况同申请执行人冯瑞平。被执行人王应虎,男,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农民。被执行人苏爱巧,女,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农民。系王应虎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瑞平、王瑾瑶与被执行人王应虎、苏爱巧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行人自动履行5万元,本院强制执行54582.17元,下余案件款286591.53元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本院依法将案件以被执行人王应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