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36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仇玉贝与石光平、石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玉贝,石光平,石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694号之二申请人:仇玉贝,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丁飞达,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石光平,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石峰,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石光平(系被告石峰父亲),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仇玉贝与被告石光平、石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浙0226民初3694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仇玉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光平、石峰价值875万元财产的查封及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峰妻子薛姣萍名下东方6号船舶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柴学勇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