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执129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友谊县人民医院,友谊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上方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友谊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西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殷凤莉,职务院长。被执行人:友谊县中医院,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法定代表人杜天鹏,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友谊县人民医院、友谊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友谊县人民医院、友谊县中医院给付欠款人民币175431.84元、案件受理费38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