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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玉连与李永平、季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连,李永平,季云平,黄桂杰,王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30民初801号原告张玉连,女,汉族。被告李永平,男,汉族。被告季云平,男,汉族。被告黄桂杰,女,汉族。被告王金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连诉被告李永平、季云平、黄桂杰、王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连2016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平、季云平、黄桂杰、王金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连撤回对被告李永平、季云平、黄桂杰、王金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玉连承担。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