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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高宏亮与李同民、周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亮,李同民,周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高宏亮,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李同民,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职员,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周水根,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宏亮与被执行人李同民、周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宏亮于2016年5月2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李同民、周水根给付借款本金1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876.00元,共计11487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高宏亮与周水根、李同民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高宏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