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青岛惠宏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惠宏化工有限公司,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惠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曹洪岩,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顺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尧文,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惠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2221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付款160000元余额6221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千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