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7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城关满族乡后杨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方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城关满族乡后杨村民委员会,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城关满族乡后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城关满族乡后杨村。法定代表人高长歧,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县城关满族乡后杨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