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执14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葆,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葆,身份证号231026196304277012,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651号新城花园3栋103门市。被执行人:张宁,身份证号23020619900109054X,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新丰伟11栋1门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葆与被执行人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65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