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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保118号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住所地:仁和区渡仁西线。经营者张小红,负责人。被申请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县。法定代表人杨其生,总经理。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曲靖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48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袁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函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