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绍飞与被执行人苏士宝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绍飞,苏士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房绍飞,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苏士宝,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北民宝初字第03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苏士宝应支付申请人房绍飞工程款229440元,承担执行费3341.6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绍飞与被执行人苏士宝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士宝名下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名下有车辆、房产,车辆、房产已被查封。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士宝名下车辆和苏士宝名下金顺矿业有限公司拍卖后剩余价款进行查封,需等待处理结果。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北民宝初字第03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