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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方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博、尚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州方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博,尚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091号原告: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丁家村委运河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夏长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方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山新村2#-405室。法定代表人:曹曼,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博,男,汉族,住徐州市。被告:尚佑,女,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告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方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博、尚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原告起诉的主体有关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长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计10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根平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人民陪审员  路振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