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佳佳与被执行人黄石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佳佳,黄石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蒋佳佳。被执行人黄石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杨德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石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用2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25478元(含执行费用),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盛永济审判员 桂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