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樊东洪与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东洪,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秦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8行初84号原告樊东洪,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洪斌,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伟华,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霞,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文瑞,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樊东洪不服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对其房产进行抵押登记颁发的2015-4796号房屋他项权证,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东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丽君审判员 苏景民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