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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法进与严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法进,严丕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323号原告严法进,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严丕云,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郑子亮,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法进诉被告严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法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法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法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收。审 判 长  方永祥审 判 员  杨茂林人民陪审员  钟龙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