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严法进与严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法进,严丕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323号原告严法进,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严丕云,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郑子亮,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法进诉被告严丕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法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法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法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收。审 判 长 方永祥审 判 员 杨茂林人民陪审员 钟龙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