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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梦书与郭连宽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恢2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梦书,郭连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田梦书,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郭连宽,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田梦书与被执行人郭连宽合伙债务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连宽应向田梦书清偿合伙债务68159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12月起至款项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1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3年1月22日以(2003)番法执字第1482号案立案执行,但因被执行人郭连宽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将上述案件中止执行。其后,申请执行人田梦书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恢246号案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寻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连宽加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恢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灼煊审 判 员  黎炳林代理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