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水英与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英,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彭水英。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怀化市金海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潘伯红,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彭水英与怀化市鹤城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