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恢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程锡富与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龙江烨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锡富,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龙江烨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712号申请执行人:程锡富,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祁飞,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龙江烨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上游街134号。法定代表人:杜彦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锡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龙江烨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138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六处房产和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程锡富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6037170元接收上述房屋及土地,因本院执行涉及双方当事人共有五起案件,本案中,以拍卖房产及土地抵偿欠款8045237元,承担执行费67966元。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