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金洋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金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4325号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学路88号国基城邦商业A。法定代表人:欧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存彪,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金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长路翠屏山办事处综合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洋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