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与刘小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刘小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4067号原告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路西189号院,机构代码79676437-1。法定代表人柯晓华,经理。被告刘小虎,男,汉族,1973年6月1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刘小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向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