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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个体业主。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小丽、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6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吴某在xx酒店2楼吧台因结账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手持茶壶将被害人吴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户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等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吴某在xxx酒店2楼吧台因结账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手持茶壶将被害人吴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头部多处软组织创口,累计长度达8.3㎝,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1.被告人黄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头左顶部见4㎝×0.1㎝创痕,评定为轻微伤。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吴某与被告人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黄某赔偿被害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黄某的户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人李某、顾某、向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16]0884、08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光盘一张,刑事和解笔录、刑事和解协议及收条等证据相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吴某因结账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致被害人吴某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是自首,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吴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矛盾激化,被害人对事件的起因有过错,故对被告人黄某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林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津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