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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王振俭与刘庆、天津通远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俭,刘庆,天津通远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峰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548号原告王振俭,男,193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庆,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天津通远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六庄口铁道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峰峰支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7号。负责人侯素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俭与被告刘庆、天津通远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俭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振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俭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振俭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