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言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言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13号罪犯李言孝,男,1971年2月17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白山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言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将李言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4年9月为李言孝减刑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言孝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言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4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言孝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