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褚文土、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文土,张秀英,褚益平,褚文土,张秀英,褚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022号申请执行人:褚文土,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城东新区。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褚益平,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褚文土与被执行人张秀英、褚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利息10400元及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