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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2128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井陉县孙庄乡北方口村人,住。被告:杨某,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井陉县秀林镇北横口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