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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义县。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侯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二初字第0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