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许军与马俊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军,马俊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9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军,住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月,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俊山,住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上诉人许军因与被上诉人马俊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江县人��法院重审。上诉人许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于 丹审判员 周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