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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许军与马俊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军,马俊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9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军,住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月,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俊山,住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上诉人许军因与被上诉人马俊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江县人��法院重审。上诉人许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于 丹审判员  周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