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肖冬生与赖小春、邹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冬生,赖小春,邹琦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588号原告:肖冬生,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赖小春,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赣州市。被告:邹琦雯(系被告赖小春之妻),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肖冬生与被告赖小春、邹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赖小春、邹琦雯价值2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肖晖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大道西段建材大市场店面一套。二、冻结被告赖小春、邹琦雯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赖小春、邹琦雯的相关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