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胜华、祁先三等与武汉众力劳务有限公司、喻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华,祁先三,童海堂,李敬东,童学南,武汉众力劳务有限公司,喻旭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270号之一原告陈胜华。原告祁先三。原告童海堂。原告李敬东。原告童学南。被告武汉众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姚集镇工业街。法定代表人李华咏,该公司经理。被告喻旭东。原告陈胜华、祁先三、童海堂、李敬东、童学南诉被告武汉众力劳务有限公司、喻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胜华、祁先三、童海堂、李敬东、童学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华、祁先三、童海堂、李敬东、童学南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华、祁先三、童海堂、李敬东、童学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胜华、祁先三、童海堂、李敬东、童学南负担。审判员 邱先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