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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83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4年10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如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志银第1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