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83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4年10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如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志银第1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