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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夏科福与被执行人夏科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科福,夏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102号申请人夏科福,男。被执行人夏科勇,男。申请执行人夏科福与被执行人夏科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云29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夏科勇的家庭人口情况,同时,查找其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包括其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车辆、存款、证券等,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询问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2执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绍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