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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卫道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卫道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06号原告深圳市大卫道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68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松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信义假日名城景和园7号楼S-101-1。负责人徐县委。被告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庄子正。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大卫道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以下简称“食时鲜布吉分公司”)、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时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059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照逾期付款每日千分之三计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被告缺席无答辩。本案相关事实2014年11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食时鲜布吉分公司(乙方)签有《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食时鲜布吉分公司供应货架等产品。合同约定了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交货方式,合同总金额为164359元,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49300元,开业一周内支付98600元,剩余16459元一年后付清。合同还约定,乙方如不按约付款,未付款项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2015年11月16日,被告食时鲜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所欠设备货款余额共95059元,于11月30日支付40000元,剩余55059元于12月31日付清。原告当庭表示对该承诺书予以认可。原告陈述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已向食时鲜布吉分公司,送货后由食时鲜公司与原告对账并支付货款。2014年11月14日,食时鲜公司向原告支付49300元,2015年5月22日,食时鲜公司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15年12月8日,食时鲜公司向原告支付20000元。共计已付89300元。另查,食时鲜布吉分公司是食时鲜公司的分公司。判决结果原告与被告食时鲜布吉分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食时鲜公司作为总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确认欠付原告货款95059元,原告亦表示接受该承诺书,可视为双方之间已进行对账。之后,食时鲜公司支付了20000元,被告尚欠货款75059元,该事实有合同、承诺书、付款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食时鲜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4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55059元,原告对该承诺予以认可,视为双方对剩余货款的支付达成新的一致意见,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根据被告实际支付情况,2015年12月1日至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60元(40000元×5/10000×8),另2万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9日计至清偿之日;55059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食时鲜布吉分公司是食时鲜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无法偿还债务时,由食时鲜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大卫道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50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12月1日至8日的违约金为160元,另2万元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55059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食时鲜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卫道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2元,公告费45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琼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旭(兼)书 记 员 刘 佳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4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