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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芦德伟与王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德伟,王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843号原告:芦德伟。委托代理人: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德伟诉被告王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德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芦德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芦德伟承担。审 判 长  李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红缨人民陪审员  吴红武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