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894号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790825X6。法定代表人:全蕾,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惠,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张晓风,男,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 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