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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与宋毅芳、原建平、陈亮、宋俊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宋毅芳,原建平,陈亮,宋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住所地长治市。负责人邢玉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毅芳,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长子县。被执行人原建平,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子县。被执行人陈亮,男,1981年11月6日生,回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宋俊科,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子县。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亮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亮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某支行的存款66321.35元(含利息26281.41元、罚息12191.06元,执行费320元,另:宋毅芳之前归还的500元本金已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