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与宋毅芳、原建平、陈亮、宋俊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宋毅芳,原建平,陈亮,宋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住所地长治市。负责人邢玉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毅芳,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长子县。被执行人原建平,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子县。被执行人陈亮,男,1981年11月6日生,回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宋俊科,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子县。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治市分行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亮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亮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某支行的存款66321.35元(含利息26281.41元、罚息12191.06元,执行费320元,另:宋毅芳之前归还的500元本金已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