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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6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傅献玮、蔡家福、罗张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铭,林素丹,郑建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692-1号申请执行人林友铭,男,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素丹,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建城,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友铭与被执行人林素丹、郑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7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6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