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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刘瑞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刘瑞祥,徐焕分,杨瑞庆,马俊英,刘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间市城垣东路南侧车站广场西配楼。法定代表人陈素英,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瑞祥,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徐焕分,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瑞庆,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马俊英,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南南,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瑞祥、徐焕分、杨瑞庆、马俊英、刘南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瑞祥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徐焕分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刘南南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洪波 更多数据: